超载10%内不罚款、降低高速费、禁止24小时限制货车通行......一大波利好政策来了!

近日,有关部门及多地陆续发布措施,并且大多数都利好卡友群体,具体措施团长已为大家整理如下:

多部门

违反新冠防控规定不再定罪处罚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应急管理部

柴油列入危化品类

2022年11月7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意味着所有柴油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再区分闪点,此后柴油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和安全管理。


江苏

制定物流保通保畅十项措施

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制定出台服务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十项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
对运输医疗防控、民生、能源等重点物资、应急物资的车辆在拥堵路段给予优先通行。在大型物流园区、物流集散地周边道路增派警力,加强指挥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二、放宽城市货运车辆通行
城市道路除早晚高峰和高架、隧道以及核心区少数道路外,允许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货车和清障车凭电子通行码通行。电子通行码通过“交管12123”App或本地系统申报,全量保障,有效期每次1个月以上。

三、优化城区停车管理措施
积极提请政府调整优化停车管理措施,并视情在医院、大型超市、物流集散地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车点,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停车需求。对群众就医、货车卸货等临时停车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四、快速审批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
对涉及疫苗、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等医疗物资原材料剧毒品运输的,缩短审批时限,省内运输的当日审批完成,跨省运输的协调相关省份3日内审批完成。根据实际调整危化品车辆限行时间和区域,保障正常物资供应。
五、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
对货运车辆超载10%以下、超速10%以下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不罚款、不卸载、不扣证、不扣车的“四不原则”,以教育、纠正为主。对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车辆,主动提供帮助,消除安全隐患。

六、为紧急就医提供应急交通保障
优先保障救护车等急救车辆通行,对接到的群众紧急就医等报警求助,快速处置、全线联动,第一时间启用“生命绿色通道”,必要时安排警车开道护送。对因救助群众等紧急原因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后免于处罚。
七、设立便民服务驿站
协调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治超站、执法站等地,设立便民服务驿站,为过往货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地点,以及开水、急救药品、修车工具等便民服务设施。
八、开通涉疫应急窗口
在各级车管所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生产等车辆和驾驶人,实行加急办、预约办、便捷办。对最新批量投入使用的医疗服务保障等重点车辆,主动为相关单位提供牌证集中办理服务,采取专线电话、专门窗口等方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快速上牌投入使用。

九、实行驾驶证注销、机动车报废“延期办”
对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止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对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导致驾驶证可能被注销的,注销期止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十、实行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容缺办”
对全省13个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办理“期满换证”业务时,2023年3月31日前允许容缺身体条件证明办理,身体条件证明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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